学生管理

当前位置:首页>>规章制度>>学生管理

伊园甸直接入口无跳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22   浏览次数:0

冀医研2023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全日制研究生。为充分发挥奖学金在育人过程中的激励和引导作用,进一步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锐意创新,保障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选一一般于每年9月安排评选工作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参评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元。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三年级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超出三年基本学习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在三年基本学习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根据当年学籍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遵守学术规范,道德品行和学风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秀,科研或实践能力突出,有一定的研究或实践成果;

团结同学,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学校或院系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文体活动或志愿服务活动,表现突出;

(六)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须在国内统计源及以上级别期刊以前三位作者发表论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轮转中期考核应在良好及以上。博士研究生必须在SCI收录期刊以前三位作者发表研究论著。其学术成果产权须为伊园甸直接入口无跳转。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学籍状态处于休学、延期、保留学籍的;

(四)未按时缴纳学宿费,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期注册

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六)其他不宜参评的。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选名额根据当年教育厅下达指标确定。结合各学院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学科专业特点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时向培养质量较高的学院基础学科、重点特色学科、国家和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亟需的学科适当倾斜。

第四章  评审组织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研究生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制定学校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

十一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各培养单位成立由主管院领导、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者、研究生代表等组成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并组织开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初步评审、现场答辩、人员推荐等工作。评审细则及评审委员会名单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十二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协商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  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经导师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审批表及有关佐证材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的申报材料不可重复使用。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考核对于学术学位研究生,应侧重考核其科研创新能力及其科研成果;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应侧重考核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考核应包含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学术成果或竞赛获奖、校园文化活动等,其中培养过程考核量化占比应不低于60%。学术学位研究生过程考核应体现课程、开题、中期考核、实验记录检查等内容。专业学位研究生过程考核应体现课程、开题、中期考核和轮转考核等。药学、公共卫生、护理、医学技术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可参照学术学位研究生评选办法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考核研究生学术成果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提交的成果须为研究生在读期间获得。

(二)SCI研究论文首先看中科院分区等级,相同条件下参考单篇最高影响因子和文章数量多学科评审时,应考虑学科领域特点、期刊影响力等因素;以可提供查询的DOI号为准。

(三)学术成果为论著的,导师为共同通讯作者之一,须为终末通讯作者(Leader author如在不影响产权的前提下,导师为第二及以后排名的通讯作者的,应在原计分基础上乘0.6的系数计。

(四)对学术论文及著作进行业绩认定时应依据作者的实质性贡献进行认定,优先考虑第一作者。如研究生为共同第一作者或第一完成人的,只认可顺位第一的作者计全分非第一作者或第一完成人的申请材料,可按照上述指标乘以一定的系数,个人排名如为共同第一非第一顺位的,系数为0.8,第二作者的系数为0.6,第三作者的系数为0.3,第四及以后系数为0.1

(五)国家专利成果依据其受保护年限(一般按照20年及以上、10年、10年以下),分别等同于发表一篇中科院二区、三区、四区英文影响因子2.0论著

十六  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根据下达的指标和本单位评审细则的有关要求审查申请材料,进行初步评审并确定拟推荐人员。评审可采取专家评审、答辩、量化打分、临床技能考核等形式。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拟推荐结果须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领导审批。

第十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各评审委员会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十八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由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统一保存。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十九 学校于每年10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二十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专款专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由学校财务处管理和发放,并接受审计处和纪检监察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二十一 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培养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二十二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原文件《关于印发《伊园甸直接入口无跳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冀医研〔2016〕7号)同时废止。

          附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伊园甸直接入口无跳转~高清免费-完整版 版权所有

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引用与转载本网站任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