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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园甸直接入口无跳转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3-22   浏览次数:0

(冀医研〔2018〕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学校继续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安全、稳定开展研究生招生工作。公开招生录取程序;公开录取标准;公开录取结果。

第四条 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五条 招生分类:

    (一)按招生地区分:大陆及港澳台。

    (二)按招生形式分:

 1.硕士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2.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

 3.5+3”一体化及长学制培养。

     ()按学习形式分:全日制硕士和非全日制硕士。

    (四)按就业方式分:定向就业硕士和非定向就业硕士。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校纪委书记任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督查组,负责对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督查。

第七条 研究生学院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研究生招生的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贯彻国家教育部、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

  ()编制本校各学科专业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目录;

  ()负责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办理考生报名,进行考生资格审查;

  ()负责业务课命题、制卷、阅卷评分的组织工作;

  ()组织复试、录取工作;

  ()完成上级机关布置的各类报表、报盘工作;

  ()接受上级领导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督查组对研究生招生和复试工作做全程监督和巡视,负责监督检查对国家、省以及学校的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招生过程中履行对考生和社会承诺的情况;监督学校招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受理有关违纪违规的投诉举报,会同学校招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纠正和予以答复;对违反招生管理制度的部门和个人,一经查实,就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报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研究生学院根据学校及学科发展规划、培养能力、生源及毕业就业情况制定学校招生计划。

第十条 招生计划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上报教育部。

第十一条 录取时,根据国家实际下达规模,对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并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并实施。

第四章  招生简章与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院根据国家当年研究生招生政策于每年67月编制研究生招生简章及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三条 考试科目一般以一级学科为单位进行设置,考试科目应为大学本科主干课程。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om.cn)报名,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的具体要求遵照《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经研究生学院审核后,如发现报考手续不全的,及时通知考生在规定期限内补齐,如考生超过期限未补办手续的,取消其报名资格。如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一律取消其报考资格。

  第十六条 对取消报考资格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考生本人。

第六章 命题及试卷管理

第十七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是国家统一考试,其中政治理论、外国语、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为全国统考科目,由国家教育部组织统一命题,其他业务课考试科目为自命题科目,由我校组织命题。

第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

第十九条 试题不得有政治性的错误,并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

第二十条 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和对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

第二十一条 已出试题由研究生学院专人负责按机密材料保管。试题的印刷、分装、寄发等工作均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在场。所有命题涉题人员都须签订《保密义务责任书》。

第七章 初试与评卷

第二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考试科目的设置和各科目满分分值按照教育部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具体的评卷细则、工作程序等由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制定。

第二十四条 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由研究生学院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参照全国统考科目评卷管理体制、办法和自命题评卷的有关要求实施。

    第二十五条 评卷工作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评卷应在指定地点进行,评卷人员不得将试卷带到其他任何地方。除评卷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卷场所。评卷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有关评卷工作的任何情况。

  第二十六条 评卷期间,研究生学院指定专人负责试卷收发、保管工作。试卷交接应办理手续,当天应收回试卷集中保管。

第二十七条 试卷总分由阅卷老师汇总并签字,阅卷小组复核一遍,研究生学院至少复核两遍。如发现试卷或计算错误,必须由阅卷老师修改并签名。

  第二十八条 考试成绩未公布前,有关人员不得向考生透露考试成绩。考生本人及非有关人员不得查阅试卷。考生如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向研究生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研究生学院组织专人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考生本人。

第八章 复试与录取

第二十九条 硕士全国统考初试分数线由教育部确定。研究生学院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全国统考与推荐免试情况制定年度《硕士招生复试录取办法》。

  第三十条 复试工作由研究生学院组织,专业课笔试及英语听力测试由研究生学院统一组织。面试由各二级学院、学科专业导师组施行。面试结束后,各二级学院应及时将面试情况表及其他书面材料送交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三十一条 所有拟录取的考生均须通过复试。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学院根据复试后的综合成绩排名确定拟录取名单,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上网公示。公示无异义后上报教育部及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第三十三条 考生体检工作由我校组织进行,体检须在我校指定三甲医院进行。

第三十四条 定向就业的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学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培养协议。

三十五 根据教育部和河北省教育考试院下发的正式录取库和新生录取审核表打印并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九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三十六条 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三十七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参加硕士生招生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各项有关规定,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各种不正之风。对有违反法纪、弄虚作假或严重失职行为的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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