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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园甸直接入口无跳转研究生招生体检规定

发布时间:2019-03-22   浏览次数:0

(研究生学院〔2005〕第 10 号)

 

医药卫生工作是特殊行业,关系到人类的健康和患者的快速抢救与治疗,对从事本行业的人员的身体状况具有特殊要求。因此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会教字[200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我校研究生招生体检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患有下列疾病,我校不予录取。

    1.严重先天性心脏病(除已治愈者外),严重的心肌病、严重风湿性心脏病、严重的冠心病、恶性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严重的哮喘病。

3.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脑肿瘤。

4.严重的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尿毒症、严重风湿性疾病造成的肢体功能障碍。

5.癫痫病、精神病、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6.肝炎病肝功能异常具有传染性(肝炎病原携带者肝功能正常除外)。

7.具有传染性的肺结核病。

8.影响临床工作实践、实验研究等,在短时间不能治愈的其他疾病。

    二、有部分器官功能异常,我校不予录取。

    1.色觉异常(色弱、色盲)。

2.单眼失明、斜视。

3.屈光不正(近视或远视),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

4.肢体残疾(轻微者不影响临床实践和实验研究的除外)。

5.两耳听力均在 3以内或一耳听力在 5,另一耳全聋。

6.嗅觉迟钝。

7.口吃。

8.影响临床工作实践、实验研究的其他器官功能异常者且短时间不能治愈者。

    三、研究生招生体验工作应在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级以上医院进行。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五、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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