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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园甸直接入口无跳转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9-06-03   浏览次数:0

                                                                       冀医校〔20173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伊园甸直接入口无跳转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要求,持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学院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请假时间不超过2周。未请假、请假未获准或请假逾期2周的,除因不可抗力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研究生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向研究生学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一)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

(二)已怀孕,或于入学前分娩但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一个月以上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到校学习的。

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每年430日前)应向研究生学院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研究生学院对录取研究生的录取手续、程序、资格及身份信息进行复查,并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2周内,在校研究生(含延期毕业生)应到所在学院(含我校其他科研院所或联合培养单位,以下同)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在开学2周内向所在学院申请暂缓注册,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学院备案。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研究生应当按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评定。学位课成绩70分(含70分)以上为合格,非学位课(选修课)成绩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可以申请缓考。课程考核不合格、未申请缓考或者缓考申请未获批准且不参加考试的,应重修本门课程。

课程缓考、重修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学院审批备案。

第十条 研究生培养实行学分制,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的培养方案。

    第十一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按《伊园甸直接入口无跳转研究生学年鉴定办法》由个人写出总结,采取师生评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国家公派项目、校际交流项目、院际交流项目派出交流期间,可以选修学习单位相关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后经认定获得相应学分。工作流程如下:

(一)研究生选修校外课程应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导师同意后,报所在学院审核备案;

(三)课程修读完后,持开课单位开具的成绩证明,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审批后,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达到学校相关文件要求的,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四条 学业成绩记载与学分认定:

(一)对研究生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二)对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对受到相应纪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获得该课程的重修机会。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3年内(自退学之日起至报到入学计算)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未经批准而缺勤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伊园甸直接入口无跳转研究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六条 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到校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满,须按时销假。请病假须提交本校门诊部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学术学位研究生第一学期请假,由研究生学院批准。进入科室学习后请假在1周以内的,由导师批准;1周以上的经导师签署意见,由所在学院批准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专业学位研究生集中课程学习阶段请假的由研究生学院审批。进入科室学习后请假1周以内由导师和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1周以上的经导师和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由所在学院批准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出国的按《伊园甸直接入口无跳转研究生出国(境)暂行规定》办理。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因导师变动、学科专业调整,本专业无法继续培养的;

(二)学生能证明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四)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只能分流到相应的学术学位专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进入第四学期及以上的;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四)转入专业的报考要求和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专业的;

(五)经学校研究认定不适宜转专业的。

第二十条 研究生申请转专业的,其入学考试科目与转入专业相同且不低于转入专业最低录取成绩,研究生转入新专业后按所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培养。工作流程如下:

(一)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转入、转出专业导师及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

(三)研究生学院审核,报学校分管校长审批;

(四)学校公示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办理相关转学手续。

申请转入我校的研究生由研究生学院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和相关证明,符合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对转学情况公示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应予退学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我校相同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1学年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研究生累计休学一般不得超过2年,因创新创业实践休学的,休学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休学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一)因疾病或怀孕生育,需治疗或休养需要休学的;

(二)每学期病、事假连续或累计满六周的;

(三)申请休学创业且创业项目通过学校审核的;

(四)出国(境)从事非本专业学习、实践的;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六条 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须填写《伊园甸直接入口无跳转研究生休/复学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学院审批备案,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开题、答辩等教育教学活动,不参评奖助学金,其休学期间发生的行为由学生自行负责。

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应于休学期满前2周,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复学(因病休学者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证明),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研究生学院审批备案后,方可复学。   

第七章  退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在校园网上公告,公告期为公告之日起7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二条 退学研究生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实行学年制,学制3年。研究生应当在3年内完成学习任务。在3年内未达到毕业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审批后可延期毕业。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延期)内完成学业。学术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和延期)最多为6年,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以各专业的培养方案为准。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成绩合格,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其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学位授予工作按《伊园甸直接入口无跳转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已结业的研究生,学校不再受理其毕业申请。

第三十六条 学习期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可以颁发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招生录取时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进行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17 9 1 日起 施行。原《伊园甸直接入口无跳转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冀医研字[20138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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