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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园甸直接入口无跳转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4-20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校正常的研究生课程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减少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中各类事故的发生,全面提高研究生教学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研究生任课教师和相关教学管理人员。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界定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事故是指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含教学辅助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或学校其他管理规定,从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的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 研究生教学事故根据其发生的具体情况和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级教学事故,级教学事故,级教学事故。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定为级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工作中,公然宣扬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在教学工作中,公然散布封建迷信、淫秽等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言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教学工作中,因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等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教学任务的

)体罚或侮辱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

)任课教师无故缺课达6学时及以上,或减少课堂教学学时达30%及以上

(七)任课教师在各类考试中泄漏试题内容,造成严重影响

(八)考试试题与三年内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相同达50%及以上

(九)监考教师漏收或丢失学生试卷,造成学生无考试成绩

(十)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听任学生作弊,或由于监考不严而出现集体舞弊的;

(十一)教学管理人员随意更改监考记录

(十二)教学管理人员随意更改任课教师提交的学生考试成绩,或伪造成绩

(十三)任课教师不严格执行学生成绩管理办法,延迟递交学生成绩超过一学期的;

(十四)一学期内累计出现两次以上二级教学事故的

(十)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定为级教学事故:

(一)任课教师无故缺课达4学时及以上,或减少课堂教学学时达20%及以上

(二)任课教师无故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达10分钟及以上15分钟以内

(三)不按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不认真备课,教学无教案、讲稿,学生反映教学效果差的;

(四)未经申请,或已申请但未获批准而擅自停课、缺课、改变学时,使得通知学生不及时导致全体停课

(五)考试试题与三年内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相同达35%及以上

(六)监考教师无故未到岗

(七)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发现违纪和作弊不上报

(八)任课教师在各类考试中命题出现严重错误,造成考试中断、延误或失效

(九)任课教师在各类考试中泄漏试题内容,造成不良影响

(十)考试前,给学生暗示或提示考试范围和题目的;

(十一)未经研究生学院批准,擅自更改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的

(十二)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视而不见,或不及时处理,或庇护、说情

(十三)试卷评分不认真,误差率≥10%的;

(十四)擅自更改学生成绩10分以内的;

(十五)任课教师不严格执行学生成绩考核办法,延迟递交学生成绩超过三个月,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六)一学期内累计出现两次以上三级教学事故的

(十七)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定为级教学事故:

(一)任课教师无故缺课达2学时及以上,或减少课堂教学学时达10%及以上

(二)任课教师无故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

(三)教学管理人员擅自更改研究生教学计划

(四)教学管理人员越权处理教学事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课前未充分备课,教学内容多次出现错误的;

(六)课堂教学组织不认真,讲述与教学无关的内容超过学时20%的;

(七)教师着装不严肃(除特殊课程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任课教师上课时拨打、接听手机,或无故离开教室

(九)任课教师擅自调课、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

(十)任课教师擅自请他人代课

(十一)考试试题与三年内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相同达20%及以上

(十二)监考教师擅自请他人代监考

(十三)监考教师迟到、早退,影响考场秩序;

(十四)监考人员迟到,或在考试中聊天、看书报等,或擅自离开考场,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的;

(十五)考试试卷出现2处以上错误的;

(十六)试卷评分不认真,考卷出现误差,误差率在3%-10%之间的;

(十七)任课教师不严格执行学生成绩考核相应文件规定,延迟递交学生成绩超过30天,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八)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第八条 教学事故的举证:

(一)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研究生学院。

(二)研究生学院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由接收人立即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属二级单位或教学部(所)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调查工作,写出教学事故调查报告,经单位负责人核实后,填写《伊园甸直接入口无跳转研究生课程教学事故登记表》附件

第九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部门对教学事故进行初步的认定后,按一次一表的方式作好登记,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在事故发生后两天内上报研究生学院备案。事故登记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

第十条 事故责任人如主动、及时报告发生的事故并采用有效措施降低事故的不良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理。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 三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由学院(部)、部门主管负责人向责任人签发《三级教学事故通知书》,并在学院(部)、部门内通报批评。

第十 二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由研究生学院签发《二级教学事故通知书》,并通报批评,自处理当年起计算,停止责任人授课两个周期

第十 一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研究生学院签发《一级教学事故通知书》,并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当年起计算,停止责任人授课两个周期,同时两年内不得申报研究生教育教学的各类项目如遇需赔偿经济损失的,按有关标准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对于坚持错误,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的,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书》之日起一周内,向所在院(部)或研究生学院提出申诉,申诉时应一并提交《教学事故认定申诉书》及附件说明材料伊园甸直接入口无跳转研究生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一般35人)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与相关人员进行谈,获得最终意见。

 

   

 

第十 本办法具体事宜由研究生学院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伊园甸直接入口无跳转研究生课程教学事故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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