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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园甸直接入口无跳转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1-05   浏览次数:0

冀医学位〔2021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着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使命。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努力建设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研究生 导师队伍,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导师岗位管理的意见》(冀教研202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是因研究生培养需要而设立的岗位,其首要任务是人才培养,承担着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术规范训练、创新能力培养等职责。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岗位考核范围为我校正式聘任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

 研究生导师岗位考核工作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目标,贯彻“三全育人”要求,遵循学科建设和学术发展的规律,在确保研究生导师队伍相对稳定的同时,建立科学的研究生导师动态管理机制,不断提升研究生导师水平,改善和优化研究生导师队伍结构。

 研究生导师的岗位考核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强化岗位、优化结构、动态管理、持续发展”。

 本办法中规定的岗位考核标准是达到岗位要求的基本标准。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分会”)可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岗位考核标准,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备案。

第二章  研究生导师岗位考核

 研究生导师岗位考核内容涵盖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学术水平、指导精力、育人实效等方面。对研究生导师履职情况进行多维度综合评价,实行导师自评与同行评价、学生评价、管理人员评价相结合。

 岗位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实行校、院两级考核管理。年度考核以对导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过程性评价为主,每年年底进行,由所在学位分会组织实施。无学位分会的研究生培养单位,由培养单位组织实施,报校学位办审核备案。

聘期考核主要考核导师的师德师风、学生培养质量和科研业绩产出等。每四年考核一次。硕士生导师聘期考核由所在学位分会组织实施;无学位分会的研究生培养单位,由培养单位组织实施,报校学位办审核,最终结果由校学位委员会审定。博士生导师的聘期考核由校学位办组织实施,报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研究生导师聘期考核的科研业绩指标须满足《河北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冀医学位202011号)第二十四条及《伊园甸直接入口无跳转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冀医学位202010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第三章 岗位聘期考核基本程序

 岗位聘期考核程序包括个人自评、多方评议、分会评议、审核定等、公示五个环节。

( 一)个人自评

研究生导师依据本人考核期内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学术水平、指导精力投入、育人实效情况,进行总结及自评。

(二)多方评议

包括同行评价、学生评价、管理人员评价。

(三)分会评议

所属学位分会根据被考核者的总结和自评内容并结合多方评议结果进行认真审核与评议,将评议结果报校学位办。

(四) 审核定等

硕士生导师:学位办聘请相关专家根据各学位分会上报结果进行复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博士生导师:学位办聘请相关专家对被考核者个人材料进行审核评议并确定考核等级,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五)公示

将考核期考核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四章  考核等级确定

第十 岗位年度考核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一)在学科及学位授权点建设工作中消极怠慢、不负责任,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自身行为有损学校、学科声誉者;

(二)在课程教学中出现严重教学事故者;

(三)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较差,在论文评审、答辩及学位会审核等各环节未通过者;

(四)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被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部门抽查认定为“问题论文”者;

(五)导师本人或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术研究方面存在严重抄袭或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六)在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含复试)命题、面试、评卷工作中出现泄露命题内容或徇私舞弊者;

(七)无故未参加当年考核者;

(八)存在其他认为不合格情况者。

第十 岗位聘期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聘期考核为不合格。

(一)聘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超过两次以上(含两次)者;

(二)未达到聘期科研业绩最低要求者;

(三)无故未参加聘期考核者;

(四)存在其他认为不合格情况者。

第十  导师在考核周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

(一)被解聘专业技术职称者;

(二)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半年以上者;

(三)不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受党纪或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严重损害学校利益和声誉者;

(四)存在其他严重违规或违法行为者。

第五章  考核结果使用

第十 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导师,暂停招生一年。从停招起的一年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学位分会审核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可恢复其招生申请资格。

第十 对于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导师,暂停招生两年。从停招起的两年后考核合格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位分会审核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恢复其招生申请资格;两年后考核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研究生导师。

第十 聘期考核为合格者,按有关程序续聘为相应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聘期考核为优秀者,学校给予表彰,下一聘期可免于业绩考核。

第十 研究生导师若被取消导师资格,其已招收的研究生转至其他导师指导;若被暂停招生,其可以继续指导已招收的研究生至毕业,但不得继续招收研究生,直至恢复其招生资格后方可招收研究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距退休年龄不足三年者原则上不再进行岗位考核。

第十 研究生导师岗位考核过程中,如发现考核材料有造假行为者,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考核不合格处理。

二十 本办法中考核要求发表的学术论文均要求被考核者是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考核要求的成果产权应为伊园甸直接入口无跳转。

第二十 校外研究生导师以聘任时与学科合作意向内容为依据进行考核。

第二十 研究生导师聘期为四年,从发文年度计算。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学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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